(2017)川0116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强与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朱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943号申请人:张强,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系波,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建华,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张强与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建华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杨凤以其所有的川A5××××号东风日产牌汽车提供担保,担保人余惠英以其所有的川A2××××号奥迪汽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建华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段蕴娟书 记 员 傅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