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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选清与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选清,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号申请执行人:郭选清,男,生于1961年7月13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青山路**号。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荆门市象山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海,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郭选清与被执行人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选清以正与荆门市茂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