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孝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孝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57号罪犯马孝新,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6)峄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孝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634.6元(刑期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4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孝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孝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孝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634.6元未履行,该犯所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了该犯家庭困难证明。2017年6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司法局出具了(2017)尧矫评字第6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马孝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对马孝新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634.6元未履行,假释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孝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