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屈福义、钱国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福义,钱国营,李国钦,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82号申请人:屈福义,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钱国营,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李国钦,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白二娃。申请人屈福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钱国营、李国钦、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钱国营、李国钦、郑新永发(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屈福义的豫A×××××号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垚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