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天瑞橡塑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宁国市天瑞橡塑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962号原告: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63342347。法定代表人:陈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芳,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天瑞橡塑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928070821。法定代表人:黄翠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天瑞橡塑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炳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童 俊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