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谷文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人民法院,谷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谷文文,男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刑初字3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谷文文罚金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谷文文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谷文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资运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