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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如明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如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如明,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白坡彝族乡张门扎村钻天坡社318号,身份证号:510421196712296315。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中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587101040008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