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如明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如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如明,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白坡彝族乡张门扎村钻天坡社318号,身份证号:510421196712296315。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中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587101040008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