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1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7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临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明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大润发超市内进行盗窃被民警抓获,2017年2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对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万某路某超市内实施盗窃,盗得蒙牛牌纯甄牛奶一箱和散装小蛋糕若干。经鉴定,被盗的蒙牛牌纯甄牛奶一箱价值人民币49.5元。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万某路某超市内盗窃莫拉菲尔牛奶一箱和散装小蛋糕八个,后被当场抓获,于2017年3月27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盗的牛奶一箱及若干散装小蛋糕已被缴获,退还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桂花生唐店。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褚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超市被盗商品明细表,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制作情况说明,视频光碟一张,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二年内盗窃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桂花生唐店损失四十九元五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申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