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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林艺、洪鹤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林艺,洪鹤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监2号原审原告:郑林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审被告:洪鹤峰,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审原告郑林艺与原审被告洪鹤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朱胜浩审 判 员 张胜敏审 判 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