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泽麒与姚苇滨、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麒,姚苇滨,马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98号原告:赵泽麒,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姚苇滨,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马波,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麒诉被告姚苇滨、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泽麒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泽麒以被告姚韦滨无法联系,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70元予以退还(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余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