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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常天扬冻结陈万忠的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天扬,陈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常天扬,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陈万忠,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万忠在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万忠在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晓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凌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