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玉强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648号罪犯周玉强,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惠博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获嘉奖21次;2015年11、2016年9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扣4分。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玉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