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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聂俊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俊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899号原告:聂俊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军,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俊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俊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俊枝负担。审判员  冯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