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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姜志霞审判员  邹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