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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郑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13-1号。被执行人郑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余款暂无能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