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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洪君、马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君,马红星,刘兴香,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君,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马红星,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刘兴香,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系第一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刘娜(又名马阳),女,199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系以上两被执行人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君与被执行人马红星、刘兴香、刘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洪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洪君申请撤销对(2014)乐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盖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