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谭云东、胡广霞与张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东,胡广霞,张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881号原告:谭云东,男,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胡广霞,女,生于1976年5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悦,女,生于1988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谭云东、胡广霞与被告张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谭云东、胡广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云东、胡广霞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云东、胡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云东、胡广霞承担。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