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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尹国平、于冬明、石门县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石门县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冬明,尹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3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30号。被申请人:石门县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中渡居委会宝峰路1号一层门面。被申请人:于冬明,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尹国平,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被申请人于冬明、尹国平、石门县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于冬明、尹国平、石门县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于冬明、尹国平、石门县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寒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