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与金秋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金秋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法定代表人:贾波,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秋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与被上诉人金秋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与金秋石就本案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232、1594号案件中一并调解,原审原告金秋石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金秋石与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就本案在二审中已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232、1594号案件中一并调解,原审原告金秋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已经过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的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金秋石撤回起诉;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0244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金秋石负担10元,沈阳市成功之路职业培训学校负担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张 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