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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艳春与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春,张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938号原告:刘艳春,女,1977年生,汉族。被告:张苹,女,1983年生,汉族。原告刘艳春诉被告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春、被告张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7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承诺一年内偿还借款,但未能按期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但被告至今只偿还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属实,数额不属实。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2017年3月,我将两张借条收回,给原告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其中本金60000元包括10000元利息。我只承认借款50000元,已于2017年6月3日偿还原告2000元,利息和违约金都无法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7年4月1日前还清借款,逾期不还,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2017年6月3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已经偿还原告2000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58000元。关于违约金一节,原、被告借条中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艳春借款58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用电汇凭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