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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彩云与师献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彩云,师献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1992号原告马彩云,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现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桓,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献枝,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马彩云与被告师献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献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7日,被告之夫周延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2.5%。后被告之夫偿还原告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的部分利息。2015年冬天,被告之夫周延记病故。被告师献枝与周延记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周延记于2013年9月17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周延记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2.5%。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也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另查明,被告师献枝又名师玉枝,与被告周延记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周延记向原告借款,并给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师献枝与周延记原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师献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马彩云人民币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师献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升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人民陪审员  韩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葛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