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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国昌与上海佑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昌,上海佑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4200号原告:范国昌,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佑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蔡秀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男。原告范国昌与被告上海佑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国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被告佑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李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国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7,817元及就业补助金17,817元、鉴定费350元,合计63,98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1年6月进入被告处工作,自2014年起每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左右。2014年8月17日17时10分许,原告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嗣后,原告在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情况下,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事宜。2015年7月10日,经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此次受伤为工伤。2016年3月9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因工致残程度10级。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原告申请办理工伤待的赔付手续,从而使原告利益无法实现,为此原告提起仲裁,提出如前诉求,但未获支持,故诉讼来院。佑诚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工资待遇、受伤事实无异议。事故发生后,系原告拒绝被告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被告为原告正常缴纳了受伤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3月因被告退休而终止,故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且原告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不能再次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诉称所述事故、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事实和申请仲裁的情况属实。另查明,1、被告为原告正常缴纳了受伤期间的社会保险;2、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确认即日劳动关系终止。庭审后,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供(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37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前原告平均工资为4,095元,其损失为包括残疾赔偿金95,420元等,并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肇事者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原告以被告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致原告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故而要求被告承担赔付责任,因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赔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规定的待遇。本案中,双方因原告到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依法不享有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交通事故已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属于重复赔偿项目,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院不作评判。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国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范国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