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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潘书欣与史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书欣,史言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818号原告:潘书欣,男,汉族,1965年3月1日生,住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涛,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史言宝,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生,住江苏省丰县,现住址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乔晓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潘书欣诉被告史言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书欣以与被告商定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言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书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书欣撤回对被告史言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潘书欣负担。审 判 员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冰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