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朝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顷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举,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七支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禄,总经理。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顷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顷甸村。法定代表人:王春磊,村主任。上诉人王朝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朝举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朝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举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国琴审判员 靳淑敏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守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