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与融金财富(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融金财富(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佐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398号原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街北段55号。法定代表人:武伦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金财富(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16层。法定代表人:王笑玫,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96号17层3号、4号。法定代表人:王景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境,大连市中山区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融金财富(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