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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日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梁文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日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梁文方,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廖雪伟。被执行人:佛山市日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北区环城路244号首层之四。法定代表人:梁文方。被执行人:梁文方,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雪峰,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日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梁文方、李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日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91173.69元,利息128289.28元(利息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为7.0725%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梁文方、李雪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和中路6号金碧豪苑会景园首层35号商铺、36号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0424.06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日丰贸易有限公司、梁文方、李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本院(2014)佛顺法执字第1064号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雪峰的房产如下: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苏岗社区德胜中路3号纯水岸花园13座10A房产,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728000元;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15栋3座1号铺、15栋4座11号铺,本院依法拍卖得款2000000元;3、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新华路B126号祥景楼首层商铺十一,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090000元;4、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政和中路6号金碧豪苑会景园首层37号商铺,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045700元;5、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政和中路6号金碧豪苑会景园首层35号商铺,本院依法拍卖得款2420000元;6、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社区政和中路6号金碧豪苑会景园首层36号商铺,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054000元;7、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卫红社区文西街一座101号铺面、102号铺面,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144000元;8、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社区金桂居民小组恒翠轩4号商铺(产权证号:0300083604,他项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9、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社区金桂居民小组恒翠轩10号车库(产权证号:0300083605,他项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10、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社区金桂居民小组恒翠轩11号车库(产权证号:0300083606,他项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1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南国中路以北,延年路以西凤南花园1号铺[产权证号:0310024891,他项权利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南国中路以北,延年路以西凤南花园1号铺之一[产权证号:0310024892,他项权利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3、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南国中路以北,延年路以西凤南花园1号铺之二[产权证号:0310024893,他项权利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述编号8-13房产均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69号案首查封,依法应由首查封法院处置,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上述房产的,申请执行债权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本案于2017年8月7日作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查明被执行人梁文方的房产如下: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凤山中路12号二层商场C,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700000元;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1栋1座317号房产,本院依法拍卖得款208000元;3、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1栋1座305号房产,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98000元;4、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1栋1座319号房产,本院依法拍卖得款196000元;5、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苏岗社区德胜中路3号纯水岸花园地下停车场C197(产权证号:0300045366,他项权利人:冯杏芳),本院依法拍卖得款230000元,由于他项权利人冯杏芳尚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优先抵押权,故对于该拍卖款230000元,本院暂不作分配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日丰贸易有限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有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文方有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查明被执行人李雪峰、佛山市顺日丰贸易有限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李雪峰、梁文方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被执行人佛山市顺日丰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经营。上述拍卖被执行人李雪峰、梁文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分配,本案受偿得款3443736.06元,已缴交执行费37003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标的3443736.0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