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兵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兵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兵,曾用名方小兵,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建筑业主,住址浠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兵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方兵以承接武汉市汉南区一栋18层商品房建筑项目为由,与朋友余某商谈合伙入股投资。2012年5月3日,被告人方兵虚构已承接该工程项目的事实,以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现金5万元。2012年5月5日,被告人方兵又以工程开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余某现金5万元。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方兵继续虚构事实,与被害人余某签订《股份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开发其承接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造价3300万元的18层房屋工程,余某自愿入股资金20万元,双方按投入资金比例分红;当日,被告人方兵骗取被害人余某现金5万元。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方兵骗取被害人余某现金5万元。后被害余某冰发现被告人方兵没有承接该项目工程,向其索要入股资金20万元。被告人方兵停止使用原手机号码,并逃离浠水县。同时查明,2017年4月11日,逃匿至安徽省金寨县的被告人方兵被当地群众举报,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兵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方兵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股份协议书和借条、裁判及执行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裴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承接房屋建造工程和实际履行能力,仍故意捏造承接工程项目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签订虚假股份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害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某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方兵退赔被害人余冰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与退赔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陈国飞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