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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张吉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张吉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646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女,1988年9月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系该公司出纳。被告:张吉竹,女,1967年12月24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张吉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以张吉竹已将物业管理费交清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庆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