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余昌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519号被执行人余昌能,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在执行向被执行人余昌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余昌能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昌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昌能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经被执行人余昌能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余昌能除农村木瓦结构的基本住房外无其他任何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余昌能因贩卖毒品罪正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 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