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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建兴五金机械厂与许家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建兴五金机械厂,许家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47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建兴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1828790-0。负责人:梁建灿。委托代理人:宋会肖,系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家浚(曾用名:许林仔),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建兴五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许家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家浚应返还∮1米冲锤两个、支付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76000元以及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冲锤返还之日止按每个每月1000元计算的租金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建兴五金机械厂。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家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4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李丽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