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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初平与李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初平,李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1773号原告:谭初平,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钧,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东云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707410054W。负责人:蒋慧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林,男,1985年3月20日,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兵,男,1973年10月12日,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谭初平与被告李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武��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伟强申请追加人保财险临武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了人保财险临武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谭初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被告李伟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钧,被告人保财险临武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林、曹学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3987.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谭初平以医疗费已由宜章县新华丽纸品厂垫付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由303987.3元减少为160262元(残疾赔偿金6595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后续治疗费6724元、住院伙食补助4900元、护理费16183元、误工费26661元、营养费48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928元、鉴定费2100元),并退还案件受理费3174.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李伟强驾驶货车拉废纸到宜章县新华丽纸品厂。谭初平、黄土才、黄发斤三人一起前来卸车上废纸。在卸货过程中,李伟强不注意观察就将车厢举升,车厢升起后整车的废纸滚下来压在谭初平身上,造成谭初平身受重伤。后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因伤构成八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李伟强辩称,对本案案由定为健康权纠纷无异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则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谭初平也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谭初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已经举证质证后才确定;本案适用法律应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参照道交法进行处理。李伟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系应谭初平等三人的要求实施的升斗行为,请��法院酌情处理。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人保财险公司临武支公司都认可了本案非交通事故或准交通事故。根据道交法规定,本案应当使用侵权责任法、参照道交法处理;谭初平放弃主张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其他项目的赔偿项目应以重新鉴定的意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本案应参照道交法第76条规定处理,不足部分谭初平、李伟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予以划分。人保财险临武支公司辩称,1、谭初平主张的案由是健康权纠纷,人保财险临武支公司对健康权纠纷无需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2、谭初平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身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谭初平受伤不是因为交通事故碰撞造成的损害后果,而是车辆停驶后货箱上的物品掉下来致伤,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4、谭初平的相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各项损失金额计算过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3宜章县新华丽纸品厂企业信用信息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中黄土才、黄发斤的调查笔录与庭审时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内容予以采信。证据6中谭初平经重新鉴定后为九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对郴科诚所[2016]临鉴字第0869号不予采信,对郴科诚所[2016]临鉴字第0870号三期评定意见书、郴科诚所[2016]临鉴字第0871号后期治疗费评估意见书具予以采信。证据7宜章县长村乡镇兴村委会证明及谭乔熙、李玉香身���证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9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证据10保险条例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人李国英的证言与本院查明一致的部分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14日,李伟强驾驶自卸货车运载废纸到宜章县新华丽纸品厂。当日,谭初平、黄土才、黄发斤为李伟强卸载车上废纸。卸载过程中,李伟强为方便卸货,遂将货箱升起,废纸从货箱卸下后砸中站于货厢正后方的谭初平,致其重伤。谭初平立即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治疗中产生的医疗费143725.3元已由案外人宜章县新华丽纸品厂垫付。经鉴定,谭初平因伤所需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6724元。2017年4月13日,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后对谭初平的损伤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颈椎损伤致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对此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另查明,谭初平为农村居民,定残时其子谭乔熙15周岁,其母李玉香66周岁,李玉香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具备劳动能力。2015-2016年度湖南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入为10993元,人均年消费支出为9691元,修理和其他社会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94元,郴州市内住院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8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谭初平在本次事故中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多少?二、谭初平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怎样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讼请求情况,确认谭初平在本次事故中所受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残疾赔偿金。谭初平定残时年龄43周岁,经重新鉴定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伤残系数为20%,赔偿年限20年,谭初平为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为43972元(10993元/年×20年×20%);2、误工费。谭初平以维修设备为固定职业,按照修理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494元计算,其受伤后持续误工,误工期依法应当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188天,故误工费为21887.3元(42494元÷365天×188天);3、护理费。谭初平受伤期间,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固定收入,参照社会服务工作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494元计算,护理费为10478元(42494元÷365天×9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谭初平在郴州市内接受治疗,住院49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920元(80元/天×49天);5、营养费。谭初平经鉴定后所需营养期90天,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2700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谭初平定残时其子谭乔熙15周岁,未成年。其母亲李玉香66周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生育3个子女。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952.2元(9691元×20%×3年/2人+9691元×20%×14年/3人);7、后续治疗费。经鉴定,谭初平后续治疗费为672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谭初平的伤残情况,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9、鉴定费。根据谭初平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鉴定费为2100元;以上经济��失合计113733.5元,本院对谭初平主张的超出以上认定数额的部分,不予认可。关于焦点二:交强险责任是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碰撞后致使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身亡、财产损失后由保险人对受害人所应当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谭初平系在李伟强驾驶机动车卸货时被所卸货物砸伤导致的事故,机动车未直接与谭初平发生碰撞或接触,因此,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保财险公司临武支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伟强驾驶机动车卸货未在确保卸货人员已经退至安全区域就直接卸货,致使卸下的货物砸伤谭初平,系直接侵权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谭初平在卸货时,明知车辆要升起货箱卸货,仍不及时退至安全区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事故中自身具有过错,故可以减轻李伟强的侵权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酌情减轻李伟强30%的责任。故李伟强依法应当赔偿谭初平经济损失79613.5元(113733.5元×70%)。案经本院调解未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强自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初平79613.5元;二、驳回原告谭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本院退还2355元。其余3505元,由原告谭初平负担1505元,被告李伟强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亚       军代理审判员 胡       健       科人民陪审员 刘  �  �  �  成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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