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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秀青申请被执行人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青,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陈秀青,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元山洼村。被执行人魏永,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镇第三小学旁早点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8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永在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魏永工资收入4600元(包括标的款4500元和申请费50元、诉讼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