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8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高彩芝与赵德东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芝,赵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高彩芝,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华丰社区*组。身份证号码:2302081955********。被执行人赵德东,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源小区*号楼*单元。身份证号码:2302081969********。申请执行人高彩芝与被执行人赵德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赵德东在邮政储蓄银行齐齐哈尔市龙南街营业所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扣划6274.65元(给付高彩芝经济损失6179.65元、案件受理费4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款项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高彩芝支付完毕,本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彩芝与被执行人赵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