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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岳翠凤、陈朝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翠凤,陈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岳翠凤,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陈朝辉,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岳翠凤申请执行陈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陈朝辉在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岳翠凤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还款期限内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陈朝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朝辉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金额人民币400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