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930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与王应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王应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30号之十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前进镇。法定代表人吴志敏,镇长。被执行人王应友,男,195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应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应有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效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209.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