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成红与热哈提·奴尔德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红,热哈提·奴尔德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129号原告:林成红,女,1965年6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被告:热哈提·奴尔德行,男,1964年8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红诉被告热哈提·奴尔德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热哈提·奴尔德行于2017年3月在原告林成红商店赊欠各类商品共计4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2017年8月2日被告主动向原告偿还欠款后,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热哈提·奴尔德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红撤回对被告热哈提·奴尔德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成红承担。审判员 佳 金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