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1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斌,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至10月,被告人罗斌以帮助被害人田某1以8500元每平方米的“内部价格”购买万科幸福誉楼盘房屋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田某2人民币60000元,款项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和帮其妻子偿还信用卡。案发后,被告人罗斌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田某1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斌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斌的供述,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何某、罗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斌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斌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赔偿被害人田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