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兆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兆淋,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91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兆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凤至、代检察员肖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兆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1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李兆淋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国光超市门口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904元)。2、2017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兆淋至赣州市章贡区西桥路1-17号门口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108元)。3、2017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兆淋至赣州市章贡区西桥路三康庙公交站台旁,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邱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960元)。2017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兆淋被公安民警抓获。综上,被告人李兆淋盗窃作案共计3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兆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邱某2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赖某、肖某1、李某1、李某2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手机通话记录及通话基站位置、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李兆淋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兆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兆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兆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兆淋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兆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李兆淋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972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904元,返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108元,返还被害人邱某2人民币1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菲人民陪审员 蔡 慧人民陪审员 邹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