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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曾英、肖钟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英,肖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英,女,41岁,1976年3月11日出生,地址萍乡市。被执行人圣江琳,女,31岁,1986年3月4日出生,地址萍乡市。被执行人肖钟良,男,31岁,1985年7月19日出生,地址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圣江琳、肖钟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圣江琳、肖钟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财产全部用于本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圣江琳所有的银行存款1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