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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韩少林李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5执120号被拘留人:李宁本院在执行韩少林与李宁(2017)浙0105执120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宁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