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晓华与被执行人李建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华,李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安晓华,男。被执行人李建龙,男。申请执行人安晓华与被执行人李建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建龙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晓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龙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协调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建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龙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安晓华协调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安晓华主动承担了本案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