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橡六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帮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橡六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帮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420号之二原告:陕西橡六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向阳街94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青。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南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永生。被告:孙帮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橡六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橡六胶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6.5元,由原告陕西橡六胶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卓雅审判员 韦 平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