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宣永红与方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永红,方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509号原告:宣永红,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方智,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宣永红诉被告方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宣永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