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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县相如路与康庄街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马飞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玉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126号。被执行人:王宝莲,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126号。被执行人: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南垣乡陈香村。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