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县相如路与康庄街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马飞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玉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126号。被执行人:王宝莲,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126号。被执行人: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南垣乡陈香村。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玉清、王宝莲、古县根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