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3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永水、邵哲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水,邵哲锋,赵立文,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永水,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邵哲锋,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赵立文,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下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840163。法定代表人:邵哲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永水与被执行人邵哲锋、赵立文、宁波五洲灯具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3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