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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忠与陕西省蒲城县罕井煤矿、冯根旺、张三则、任成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陕西省蒲城县罕井煤矿,冯根旺,张三则,任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十一组。被执行人陕西省蒲城县罕井煤矿,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桥西村。合伙事务执行人,冯根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根旺,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罗家坡村曹家建051号曹家建。被执行人张三则,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后南坡村008号后南坡村。被执行人任成文,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振新街102号四单元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案款129642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18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蒲城县罕井煤矿、冯根旺、张三则、任成文银行存款136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