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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57号原告:金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正,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某某,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