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57号原告:金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正,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某某,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