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河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河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河海,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汤巧珠,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河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河海及其辩护人汤巧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河海在霞美镇过田村竹林79号家门口因琐事与其岳父林某1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林某1持铁耙敲打被告人赵河海头部致其流血,被告人赵河海用拳头殴打林某1的胸部、腹部等处致其受伤。经鉴定,林某1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河海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赵河海自动到霞美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河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河海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汤巧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赵河海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赵河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河海在漳浦县霞美镇过田村竹林79号房屋门口因琐事与其前妻的父亲林某1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林某1持铁耙敲打被告人赵河海头部致其流血,后跑进旁边的一条巷子躲避,被告人赵河海追入巷内并拳打林某1的胸部、腹部等处致其受伤。经鉴定,林某1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河海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赵河海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林某1对被告人赵河海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河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河海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赵河海到案经过的证明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漳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河海因琐事与林某1发生纠纷时,拳打林某1致轻伤二级,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河海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林某1对被告人赵河海表示谅解,对被告人赵河海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汤巧珠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赵河海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赵河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河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审 判 员 林银红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