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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大德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大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138号罪犯张大德,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大德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大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6月30日因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大德于2010年10至2012年2月间以虚增公司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后,用劣质煤冒充优质煤做质押,使用伪造的贷款用途的合同、会计报表等申请贷款,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北大街支行贷款人民币510万元,因无偿还能力,质押物被拍卖,给拍得质押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十监区参加夜间安全值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3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大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大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