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涂明珠与周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珠,周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明珠,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周小华,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明珠与周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小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华在中国银行黄州城区支行的存款一万三千一百五十七元五角元(账号:55×××16)。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龚铭 关注公众号“”